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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几月几日起实行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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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3: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