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例如管理人的收益优先于持有人等。为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制定合理的费用结构、成立独立的董事会等方式。此外,监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评级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等建立业务关系。与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关系应当采取独立、公允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基金合同》、投资组合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优先遵循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投资组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运作规范》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董事会,推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为独立董事,保证了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活动时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