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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
释义
    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1,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就必须是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因科学研究需要或新建种畜禽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明文件)。这样能保证进口种畜禽行为与畜牧业生产科研紧密联系,防止中间环节出现囤积、倒卖现象,有利于进口种畜禽的监管,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规范进行。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同时不得提出跨年度的种畜禽进口申请。在进口种畜禽实际操作过程中,六个月时间能够完成。时间太短,准备不足,容易造成反复审批。时间太长或跨年度的进口种畜禽,不利于种畜禽进口的监管。对于本年度内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申请单位根据实际进口时间需要,可以申请修改批准文件有效期,但与上次申请有效期连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第二款是对进口的种畜禽的技术要求。其包括引进品种的培育过程、品种标准、生产性能、品种的产地、分布及气候环境、有关图片资料等。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为种用活畜的,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证明。引进种畜禽还需要提供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
    2,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确保引进的种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著名品种或优秀杂交组合配套系,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或独特的经济性状,不会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能够对我国畜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条第三款为种畜禽进出口管理也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种畜禽是特殊的畜禽遗传资源,除遵照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对种畜禽进口条件及推广管理作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特别规定。四本条第四款明确国家鼓励对进口畜禽进行选育,并对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推广的条件作了规定,适用于本法第十九条关于种畜禽品种审定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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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