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务员试用期辞职,首先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次,辞职满3年后才能再次报考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二、公务员考试违纪的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务员考试违纪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 (1)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 (2)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2、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 3、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 (1)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 (2)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3)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4)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5)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6)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7)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8)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9)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5、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三、检察院劳务派遣稳定么 稳定性在于本人,不在于单位。在本人不主动请辞离职的情况下,只要本人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能够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单位不会辞退。 劳务派遣公司向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派遣的司法辅助人员是一种编制外用工的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或者合同工。 检察院属于国家的公检法系列公务员,目前,国家和各省市都执行的是公务员凡进必考的政策,因此,如果要进入到检察院的正式公务员编制,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正式公务员编制。 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指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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