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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释义
    法律分析:(一)到哪里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到办案机关相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窗口,或控告申诉窗口递交申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向驻所检察人员递交申请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各地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以下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当地最新要求为准。)
    1.需提前准备好的相关材料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需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等
    (3)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近亲属: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
    辩护人:律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刑事授权委托书等;
    (4)其他申请证明材料:
    如,病历本、出生证明、谅解书、赔偿收据等。
    2.在窗口登记,或填写相关材料
    (1)提交材料清单;
    (2)填写《羁押必要性申请表》;
    (3)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表》。
    五、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一)审查办理部门
    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二)办理时间
    1.初审时间: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
    2.审查时间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其中,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部门)发生变化,办案期限从变化后的办案机关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反馈时间
    被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办案机关,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
    六、办理结果的通知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再次申请
    如有新的理由、证据,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上述要求,再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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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