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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的构成原则是什么?
释义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一、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这样分配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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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