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会执行终结? |
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终结的情形如下:申请执行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终结诉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执行中止是什么 执行中止是指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被告死亡怎么办?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那就诉讼终结。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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