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改革:强制保险是否成为可选? |
释义 | 车辆追尾事故,不一定要走交强险,可自行赔偿对方损失,费用较多时建议使用交强险,较少时可自行赔偿。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赔偿故意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车辆发生追尾的,不是必须走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自己出钱赔偿对方的损失,不一定要走交强险,但是如果费用较多的,建议走交强险,这样比较划算。只是几百块钱的,那么自己赔了也可以。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拓展延伸 车险改革: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车险改革中,讨论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至关重要的。强制保险作为一种保障机制,旨在确保车辆所有人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减少不法行为和风险的发生。强制保险的引入可以强制车主购买保险,提高整体保险覆盖率,减少社会成本。然而,强制保险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保费支付问题、监管难度等。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市场现实和法律法规,寻求一种平衡的机制,既能保护受害者权益,又能在可行的范围内实施。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制,我们可以推动车险改革,确保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充分体现。 结语 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赔偿对方损失,不一定要依赖交强险。然而,如果损失较大,建议选择交强险,这样更经济实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车险改革中,讨论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十分重要。强制保险能保护受害者权益,减少不法行为和风险,但也面临保费支付和监管难度等挑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需求,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制,推动车险改革,确保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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