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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执行法官发现错案怎么办
释义
    一、法院执行法官发现错案如何处理法院执行判决书的时候,执行人员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可以中止案件的执行,然后进行判决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或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异议审查的流程
    1、审查方式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我们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的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两种,通常对应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也就是所谓的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程序异议一般都不太复杂,无通过听证程序细加审查的必要,可以选择书面审查异议材料为主,要求补充证据佐证为辅的方式进行,执行法院完全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实体异议涉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实行听证审查在目前是必要的。
    2、审查期限执行异议一般由审查部门派出合议庭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民诉法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即自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比较短,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
    3、救济途径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标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行为异议,还是标的异议,当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时,应当在裁定书上明确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间,以便异议人行使复议权、诉权。法院执行判决书的时候,执行人员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可以中止案件的执行,然后进行判决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或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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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9: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