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的特点: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 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一、应该怎么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的权利。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都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只享有权利,不需要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合同双方不得为其增设义务。且该合同订立后,第三人不拒绝即可享受权利,不需要表示同意等。 二、担保合同有如何的特征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