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条款和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刑法26条第3款,“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26条第4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指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组织指挥实施的犯罪负责,而且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或成立宗旨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预谋或宗旨的别的犯罪,不能要求首要分子负责,而应当由具体的实施人自己负责。所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是指只对自己实施(组织、指挥、实行)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2)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法定刑,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