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租客不交房租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房东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如何返还房屋及结算有关费用。其次,若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前述问题的,则房东可依留置权处理。即在第三人见证下打开门锁,将租客物品放置一处或搬离房屋后存管。等租客返回结算有关费用后再将其物品返还。 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你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