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共向被告转款35万元。对于其中5万元属于借款并且被告已经归还的事实双方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款中的另外3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双方就该30万元的性质并未达成书面的合同,双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但综合整个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对于该30万元更多的是询问返利的表示,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的行为系因其投资行为产生,双方并未就该30万元属于借款达成合意,双方借贷关系并未成立。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30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