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零元转让股权,无论是没有实缴到位还是原股东恶意避税,这种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