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是因军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可以转为婚姻财产债务。但是如果是军人在与配偶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则不视为婚姻财产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如果军人在分期分批支付的债务转为婚姻财产债务前已偿还部分债务,则只有未偿还的部分才能转为婚姻财产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婚姻中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因执行职务、生活必需或者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按照债权比例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的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的偿还利益另一方的,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军人因非正常死亡或者因执行任务牺牲的,应当给予优待抚恤;因公致残、因公现患疾病或者非因公而致残、现患疾病的,应当给予抚恤或者生活补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六条:债务人在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发生自然灾害等不能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