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进行预交。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对于反诉的案件,是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在7日之内向法院缴纳。在通知缴纳诉讼费的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对缴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诉讼费一定要按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