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抄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百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度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我国现在是实问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大部分国家都已经答实行职业兵役制,所以义务兵役年限只会缩短不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 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