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法官询问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被告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就案件事实双方互相提问,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2、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有无补充意见;3、最后陈述: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的,询问调解方案,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宣布休庭,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原告不同意调解,不再主持调解,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