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众人物肖像权该怎样界定 |
释义 | 公众人物肖像权界定: 1、未经本人同意,为商业目的使用照片的,未经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许可,擅自使用照片用于商业目的的,侵犯其肖像权; 2、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没有报道价值的照片和视频,侵犯他人肖像制作权;擅自使用与新闻内容无关的公众人物肖像,擅自在私人场合拍摄公众人物肖像,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属于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 一、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肖像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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