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职工哺乳期不会被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浙江省规定了产假提前上班,用人单位经女职工同意为其安排工作的,女职工不仅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还可以领取公司支付的正常上班的工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