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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释义
    要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校应予以接收。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一、服务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申请条件
    满6周岁,监护人为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户口本
    2.城市务工相关证明(单位用工合同、劳动保险、工资单等)
    3.疫苗接种证
    四、服务流程
    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到城区临时居住地所在学校报名入学
    2.学校安排班级,注册学籍。
    3、居住地学校没有学位,无法接收,由城区教育辅导组或区教育局安排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其他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不接收就读毕业年级(六、九年级)转学生申请。
    (二)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因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不提供学籍信息,申请人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导致无法建立学籍的,责任自负。
    (三)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府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镇(街)范围、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四)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将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安置就读学校。部分镇(街道)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或邻近镇(街道)公、民办中小学。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子女入学安置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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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9: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