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一、基金属于债权还是股权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因此会做具体的区分。 一般来说,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即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托关系。股权私募基金以股权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股权投资,私募债权基金以借款关系体现,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三、信托合同设立应载明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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