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
释义 |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一是信托终止制度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权,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继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二是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三是当信托财产已经被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构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该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四是有关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五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六是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七是应当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八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所在地;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变更方面,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信托投资公司变更的程序做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发生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时必须经银监会的批准,相应变更《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在终止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因解散、被撤销和破产而终止。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信托投资公司解散时,应经信托监管部门批准,并由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被撤销时,由信托监管部门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特别指出的是,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之列,信托财产仍应归属于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这是由信托财产的本质决定的。非法侵占信托财产的,将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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