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
释义 |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质 对于动产性质的审查,重点是要查看该动产究竟是属于通用还是专用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充分的话,应尽量选用通用的动产作为质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时,动产的易变现性。 3、要注意核实质押动产的存在性 在核实对方动产的所有权后,应进一步审查动产的存在性,以防止对方利用开假发票,造出一些莫须有的动产,使得资产质押实际上是空的。在这里,可以采用“突击核查”和“实地盘点”的方法进行,具体是将对方提供的动产清单与对应的动产相核对,是否属实?重点要关注清单上的动产的存放地点,对存放在别处的动产,要仔细查问、核实是否确属于工作的需要,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存放在别处的。同时应对确定用于质押担保的动产进行拍照,作为抵押担保放款的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存档起来,以待日后发生诉讼时,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 一、可质押资产与不可质押资产的区分 下列资产可以质押: 1、质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质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质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质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质押。 下列财产不得质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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