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和自动离职从现象上来看都是你(员工)主动不干了。 2、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不管用人单位同意还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法律责任。 3、你所说的自动离职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这样不好,如果单位以旷工违纪把你开除或辞退,你的工作记录很不光彩,扣你的旷工工资和违约你也没办法,很吃亏。 4、法律规定自动离职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负责赔偿(包括培训费、安置费等)。如果另外一个用人单位聘用了你而你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或者保险等能证明你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这个第三方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受到惩罚,哪个单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档案、保险在单位名下,麻烦,要把它们都转出来,如果单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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