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捡到存折取钱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捡到他人存折将钱取走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捡到他人存折将钱取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从银行工作人员的手中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抿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实质就是对财物的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所有。因此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应当是能够为行为人所持有,且无须通过其他凭证或密码等方式就可以直接或者是等同于现金作用而使用。因此,只有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才可以成为侵占的犯罪对象。本案中,三被告人取得他人的银行存折,只是取得了存折暂时的占有权,并未实际取得存折所记载的财产,并不对存折内的存款具有处分、使用权。只要不去使用,该存折的价值不会实现,原存折人也不会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出被告人已将存折内的财产实际合法占有的结论,因为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行为,被告人是无法占有该存折所包含的财产价值的。也就是说,涉案的存折本身不属于“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即遗忘物。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是采取骗术获取财物,还是采取窃取手段获取财物,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大区别。其次,盗窃罪是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财物所有权,诈骗罪则是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财物行为,所以是否“自愿”处分财物也是两罪的一个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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