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之间产生经济纠纷,法人委托总经理全权负责,但是总经理写了很多借条在公司提款现被发现 |
释义 | 总经理是大股东,对股东负责。股东通过总经理控制公司。总经理既是董事会成员,也是经营负责人。总经理权力与合同及工作范围相关。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人,有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权。 法律分析 1.总经理是一个大股东,并且对股东负责。2.股东通过总经理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3.董事总经理表示他既是董事会成员之一的董事,又是负责经营的总经理;若仅仅只是总经理职位,至多只能列席董事会,无法参予表决。简单言之,总经理只是一个组织内的职位名称而已。总经理的权力有多大,要参考其雇佣合约条款及工作范围。总经理位置有多高,要研究其组织架构图(c),有不少企业其内部有不少于一个总经理。4.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拓展延伸 股东经济纠纷揭示公司总经理违规提款行为 在这个标题所描述的情况中,股东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这个纠纷揭示了公司总经理违反规定的提款行为。总经理以全权负责的身份,却滥用职权写了大量的借条,并从公司提取现金。这一行为的发现引起了股东们的关注和担忧,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公司的财务安全,也对股东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股东们现在面临着解决经济纠纷的问题,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总经理的违规行为,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结语 在这个经济纠纷背景下,股东们需要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问题。他们应该密切关注总经理的违规行为,并与其他股东共同商议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可能包括寻求法律援助、调查公司财务情况、起诉违规行为等。通过合作和坚决的行动,股东们可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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