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立法者在本条文中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在这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阻却债权的实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