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
释义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承担1/3、政府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及时足额划拨;社会筹集的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提高缴费比例后增收部分列支,也可从社会捐助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来源中筹集。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并适当向财政困难、老工业基地、下岗职工比重大的地方倾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23日 一、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区别 五保户是指对农村生活贫困的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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