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套路贷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套路贷的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提高贷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一、“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二、套路贷主从犯如何判定 套路贷主从犯的判定: 1、假如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的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2、常规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一般称谓,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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