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沙落户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其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即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驻地或在婴儿父母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长沙落户办理对象是,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1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