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字号是否全都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
释义 | 可以。 申报"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除提交《"中华老字号"申报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确认)。 二是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是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是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 五是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是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企业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老字号”企业申报“非遗”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但列入国家或省级非遗名录并不是唯一的保护途径,虽然,“老字号”申报“非遗”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衡量,但它对“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和发展肯定有益无害的。 “老字号”企业在“申遗”面前望而却步: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这些企业多是民间作坊或小型企业,怕在申报非遗过程中泄露技艺,从而放弃申请。其实,这些顾虑是多余的,申报“非遗”并不涉及核心技艺;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大中型企业。 更倾向于利用自身能力来保护传统技艺。非遗的保护对象主要是那些濒危的项目,但前提是自愿。对于大量的“老字号”企业来说,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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