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 1、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当事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可以豁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哪些原则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2、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3、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 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4、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综合考虑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