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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维权第一步,复印病历了解一下
释义
    一、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二、患者不能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
    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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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