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代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并且做好融资的各项准备。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分为六个阶段:一、选址定点。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审查的条件。三、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四、规划报建图审查。五、施工审查。六、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