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主要涉及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订约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即合同不生效;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观察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类规定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被强迫订约的弱势群体给予的救济。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四、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还直接规定了部分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还应返还第三方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