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大陆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 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他们并不是自然形态上的“较大”,也非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语,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两者区别在于:1、直辖市设区但其非地级市。2、地级市有5个未设区)。 所谓的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制和区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