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一)宣告死亡需要刊登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限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