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