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方面,正职和副职是上下级关系,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副职分管某项事务,正职统管一切;副职可能管具体的事,正职可能只管人,或者仅仅管副职;副职可能主要做好内部的事情,正职则需要对外协调。具体的单位不同,正职和副职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正职和副职也是同事关系,正职和副职组成领导班子,相互监督和制约。正职并没有直接权力去任免副,副职向更上一级反映情况,并不一定被视为“越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正职制约副职的不是直接的权力。单位执行某项大政方针,往往需要领导班子达成一致,如果副职强烈反对,正职就很难一意孤行;如果大部分副职反对,那么正职也很难作出决策。如果副职和正职争斗强烈,那么这个领导班子就是不团结的,很可能被上级拆散,所有的人几乎就是“同归于尽”。所以,我国官场文化中正职和辅助的关系就是相生相克的关系,要看具体的人和具体的单位,难以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