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行政机关负责人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他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