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保证所需人员和编制。继续保留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变化情况,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要努力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作用。各级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构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等相关事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决定,选好配强办公室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员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