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代位申请强制执行 |
释义 | 股东代位申请执行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自然延伸。若公司怠于履行胜诉权,小股东经股东代表诉讼取得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兑现。如若不赋予条件适当的股东以代位申请执行权,则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初衷,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适格股东可代位申请执行。 一、股东民事诉讼中以谁的名义提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二、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怎么办 照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自已所持股权的。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允许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有碍公司资本的充实。但是,严格的资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因为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的行使和享有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了多数权力就等于拥有了全部权力,而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力却等于没有权力。为了实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投资热情,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三、小股东一般如何维权 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前提是小股东在改公司是具备法定资格,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而应当行使公司监管权利的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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