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代位申请强制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代位申请执行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自然延伸。若公司怠于履行胜诉权,小股东经股东代表诉讼取得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兑现。如若不赋予条件适当的股东以代位申请执行权,则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初衷,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适格股东可代位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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