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鉴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