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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的哪些经营行为要进行改正
释义
    1.未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的,包括应当提取而未提取以及未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比例和要求提取的。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2.未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再保险的。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的四倍而不办理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对超过部分没有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法定再保险的;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未按照规定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或禁止其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而仍然办理的。
    3.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的。如在法律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办实业、买卖房地产及其他高风险投资领域,可能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经营规则的规定,给保险市场造成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1.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2.依法办理再保险;
    3.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4.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公司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保险公司主要类型
    (一)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二)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三)专属保险公司
    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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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