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五险的最低标准针对不同的地区金额不一致。 五险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客观: 2013年济宁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至4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50元至25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济宁市政府确定自2013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今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4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进一步提高。今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55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250元。今年全市各县市区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根据《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累计结余、当年预算和上级补助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011年,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从2011年起,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至少要按中央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