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孳息如何认定 |
释义 | 挪用公款罪公款产生的孳息部分,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金额,但是要被依法追缴。 一、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1.挪与用的关系。本罪的关键行为是挪出来,而不是怎么用。挪出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怎么用只是客观处罚条件。 (1)不能认为,挪而未用就不构成挪用公款。 (2)由于怎么用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主要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3)挪而未用的,应当认定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是1万元,才成立犯罪。总之,对于此类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如何认定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挪用公有国库券(公款不等于现金),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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