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终止诉讼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终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况导致案件不应或不需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终结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可终结于以下情形:原告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无遗产或应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一方当事人死亡。 法律分析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拓展延伸 判决书终止诉讼的法律效果及适用条件 判决书终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特定情况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其法律效果是终止原本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使案件不再继续审理。判决书终止诉讼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等。当法院作出判决书终止诉讼的决定后,相关当事人不再需要继续参与法律程序,案件也不再进行审理,从而实现了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判决书终止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结语 终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可以终结于原告或被告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以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判决书终止诉讼是法院根据特定情况作出的决定,使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种方式能够快速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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