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应当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双语’人才培养规划,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人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各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